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05/12/2026 | Press release | Distributed by Public on 05/12/2026 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26-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秉承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

认为2007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基于各自国内法律和双方利益,

重申坚定支持彼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以及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

基于两国高水平合作和将两国关系提升至崭新水平的共同愿望,持续深化中塔新时代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

希望巩固并世代传承两国人民友谊,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相互支持对方所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坚定支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重申不同台湾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认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巩固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实现发展繁荣以及弘扬全人类价值观所作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签订的所有边界协定和文件,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不支持任何敌视缔约另一方的行动。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利益的活动,包括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五条

一旦国际和地区出现复杂局势或爆发危机,有可能对缔约一方的和平或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缔约双方将立即协商,制定防止威胁的措施。

第六条

缔约双方愿利用高层交往和各层级会晤机制,充分发挥中塔外长战略对话机制作用,及时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缔约双方将通过加强友好小组工作、开展团组互访、在国际舞台上协调立场等方式推动深化立法机构协作,夯实中塔友好的社会、民意基础。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塔吉克斯坦国家发展战略对接,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中塔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农业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作用,深化贸易、投资、能源、互联互通、矿产、农业、科技、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并共同保障合作项目安全顺利推进。

第八条

缔约双方认为,密切人文交流对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具有重要意义。缔约双方愿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推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旅游、体育、新闻出版、智库和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缔约双方支持深化地方合作,鼓励建立更多友好省、州、市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继续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缔约双方应有效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网络犯罪、非法移民及其他各种跨国犯罪活动。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深化军事领域互信,开展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和军技合作,加强各层级军事交流,拓展军事人员培训方面的互利合作,维护缔约双方共同利益和地区安全。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中国-中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双方共同参与的多边机制框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缔约双方将推动建立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制度性安排,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缔约双方将深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框架下协作,这对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双方共同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经济霸凌,支持和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缔约双方重申发展议题在世贸组织工作中的重要性,支持世贸组织改革以增强其有效性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二条

本条约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如在解释和实施本条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和分歧,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经协商一致,缔约双方可另行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补充和修改,该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本条约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缔约双方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缔约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书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可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失效。

本条约于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习近平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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